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村**幢**室,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徐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号,现住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5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街**楼**楼**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里**号楼**门**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1月5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同年11月6日决定将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与徐某某、公某某涉嫌诈骗罪案合并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公某某、徐某某、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参与“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以封建社会皇帝在海外遗留大量财产,需群众筹钱解冻为由,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广泛吸收会员并收取会员钱财。其中,被告人公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分别担任报单员、团长、财务人员,负责会员信息上报、会员管理、收取钱财等帮助实施诈骗行为。期间,被告人公某某利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盛某某等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270元,向被告人徐某某微信转账合计人民币12340元,银行卡转账合计人民币38373元;被告人徐某某向宋某某银行卡转账合计人民币173429.30元。
2020年7月8日、7月21日、9月24日被告人公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先后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公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徐某某、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君
检察官助理:郭岩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公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594263****、1355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十一张、硬盘一个。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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