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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戴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8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租住溧阳市****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村委****号)。被告人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4月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大姐夫”,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租住江苏省溧阳市**巷**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镇**村**号)。被告人戴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3000元。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祁某某、黄某某(已起诉)伙同被告人宋某某、戴某某等人在溧阳市**镇**村附近的树林里、溧阳市**流通中心**区**幢**室等地先后长期开设赌场,采用以麻将牌“牛牛”的方式组织赌博人员刘某某、夏某某、张某某等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其中被告人宋某某提供场所6次,获利2100余元,被告人戴某某望风6次,获利4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底的一天,祁某某、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宋某某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在溧阳市**流通中心**区**幢**室宋某某公司内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宋某某提供场所。

2.2019年11月初的一天,祁某某、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宋某某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在溧阳市**流通中心**区**幢**室宋某某公司内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宋某某提供场所。

3.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祁某某、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宋某某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在溧阳市**流通中心**区**幢**室宋某某公司内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宋某某提供场所。

4.2019年11月20日下午,祁某某、黄某某伙同被告人戴某某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在溧阳市**镇**村附近的树林内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戴某某负责望风。

5.2019年11月20日晚,祁某某、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宋某某、戴某某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在溧阳市**流通中心**区**幢**室宋某某公司内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宋某某提供场所,被告人戴某某负责望风。

6.2019年11月21日下午,祁某某、黄某某伙同被告人戴某某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在溧阳市**镇**村附近的树林处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戴某某负责望风。

7.2019年11月21日晚,祁某某、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宋某某、戴某某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在溧阳市**流通中心**区**幢**室宋某某公司内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700余元,其中被告人宋某某提供场所,被告人戴某某负责望风。

8.2019年11月22日下午,祁某某、黄某某伙同被告人戴某某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在溧阳市**镇**村附近的树林处进行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戴某某负责望风。

9.2019年11月22日晚,祁某某、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宋某某、戴某某等人组织赌博人员在溧阳市**流通中心**区**幢**室宋某某公司内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中被告人宋某某提供场所,被告人戴某某负责望风。

被告人归案后,宋某某、戴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的证言: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戴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靖

检察官助理:张菲菲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溧阳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巷**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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