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14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远,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文远曾因吸毒,于2015年4月28日被贵州省沿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5年8月16日被贵州省沿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重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5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文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文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宋某某、文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文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文远于2020年7月22日下午,至江阴市**村**幢**室入户盗窃,窃得女式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100元)、黄金手链1条、各类金器等物,后两人将赃物销赃给许某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标签、发票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姚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文远的供述;
5.无锡市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文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文远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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