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宋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城区**村**巷**号。2014年10月3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2015年4月30日因殴打他人、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6月26日因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长治市城区**小区**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长治市城区**)。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19时许,在长治市高新开发区维护社会治安**会工作的被告人宋某甲、李某甲与马某某(在逃)等人身着类似警服的制服进入长治市城区**院李某乙居住处,以有人举报吸毒为名将正准备吸毒的李某乙、宋某乙等人控制,让李某乙等人交出手机及现金4000余元后以手机扫码方式将李某乙手机中的1000余元转走,后又以私了为名让李某乙安排其子送来30000元现金,之后宋某甲等人携带30000元现金、李某乙交出的4000余元现金及现场的毒品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线索转递函、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人宋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宋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李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惠卿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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