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镇**村**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乡**村**组,现住原籍。2019年8月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乡**村**组,现住原籍。2019年8月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阮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组**号,现住原籍。2019年8月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甲、范某某、罗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范某某经李某乙(又名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到新明亮酒店六楼卖淫窝点上班当服务生,协助李某乙、刘某某(另案处理)、“明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卖淫。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经刘某某介绍到新明亮酒店六楼卖淫窝点上班当服务生,协助李某乙等人组织卖淫。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经外号“森林”(身份正在查证)介绍到都市118连锁酒店三楼卖淫窝点上班当服务生,协助李某乙等人组织卖淫。
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2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甲、范某某、罗某某在新明亮酒店、都市118连锁酒店按照李某乙、明姐安排,负责接待嫖客、送水、送烟、送纸、打扫卫生,用微信、支付宝二维码向嫖客收取嫖资,将嫖客带到“大选房”挑选卖淫女,然后将挑中的卖淫女和嫖客带到房间进行性交易。
2019年8月2日22时许,民警在“新明亮”酒店进行检查时,现场将协助李某乙等人组织卖淫的服务生宋某某、罗某某、范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抓获归案,李某乙、刘某某趁乱逃离现场;现场查获涉嫌卖淫嫖娼的王某某、颜某某、苏某某等共计12人(已行政处罚),同时查获卖淫女韩某某、李某丙、姚某某等共计12名(已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甲、范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甲、范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甲、范某某、罗某某,其四人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甲、范某某、罗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20年1月15日
附:
1、四名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电子光盘两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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