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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杨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高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村**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于2013年4月18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2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房**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0年11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街**号**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镇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后宋某某、周某某等人又到镇雄县城廉租房的“山娃串串”吃烧烤喝酒,宋某某邀约被告人郑某某吃烧烤,被告人郑某某又邀约被告人杨某甲、董某某等人一起到“山娃串串”吃烧烤喝啤酒,在吃烧烤喝酒期间,因琐事与在另一桌吃烧烤喝酒的被害人胡某某、林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并争吵,被“山娃串串”的老板杨某乙劝开,被害人胡某某、马某某走到“山娃串串”外面,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祝某某、朱某某、郑某某、杨某甲、董某某就从“山娃串串”出来,并对胡某某、林某某等三人实施殴打,致胡某某右手第5掌骨近端完全性骨折,马某某右额面部皮肤划伤,林某某右上唇粘膜破损,经鉴定,胡某某构成轻伤二级,马某某、林某某构成轻微伤。2019年12月5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三被害人书面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周某某、杨某乙的证言;2、被害人胡某某、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郑某某、杨某甲、董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祝某某、朱某某有一次犯罪前科,七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七被告人判处6-12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乾虎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祝某某、朱某某、郑某某、杨某甲、董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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