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6〕20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商丘**公司合同工,现务农,住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4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商丘铁通公司合同工,现务农,住商丘市梁园区青云街*号*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4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郇某某,曾用名郇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商丘铁通公司合同工,现务农,住睢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年份证号码4130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现住商丘市睢阳区**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现住商丘市睢阳区**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滑某某、郇某某涉嫌盗窃罪、刘某某、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6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20日,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3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滑某某、郇某某在民权县**公司南侧,将中移铁通公司位于一条排污河附近的通信电缆盗割走,其中300对电缆线被盗割走700米,200对电缆线被盗割走200米,后三人开车到了商丘,将电缆线卖给了租住于商丘市**路中段收废品的刘某某、蔡某某夫妇,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购买。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证实:五被告人涉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没有前科。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某某、滑某某到案情况为投案自首。
3、被告人郇某某、宋某某指认现场照片证实:二人对盗窃现场进行指认。
4、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民警对作案工具铝合金梯子和断线钳进行扣押、拍照。
5、现场视频抓拍照片证实:三被告人开着货卡带着梯子进行作案的过程。
6、现场勘察笔录证实:被盗现场的方位及现场被盗状况。
7、辨认笔录证实:滑某某、宋某某对买其盗割电缆线的刘某某、蔡某某进行了辨认。
8、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电缆线价值9030元。
9、铁通公司收据及三被告人退赃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某、滑某某、郇某某每人退赃3010元,已将所得赃款退还被害人。
10、罚没收据及被告人刘某某退赃证明证实:民权公安机关已将刘某某违法所得进行罚没。
11、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3日下午,其公司位于民权道南保险公司南的通信电缆线被盗了,300对被盗700米,每米58元,200对被盗有200米,每米42元,总损失48000元,这些电缆线有四、五户正在使用,装满可以供300户使用,此次被盗割不影响关口局至某局通信,也不影响网间某一通信业务。
1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当天有用户报上不去网,就让维修工邓某去现场维修,邓某到现场后发现电缆线被人剪断盗走了,其和高某到现场后发现300对的电缆线被盗700米,200对的电缆线被盗200米。现在正使用的用户有二十户左右。
13、证人李某某、李某甲证言证实:其家的货卡车 在2016年元月3日被宋某某借走了。
14、证人刘某某证言:2016年元月份的一天早晨,刘某某和他媳妇开着三轮车带着四编织袋铜丝和一些电缆线壳到其家卖,多重其记不清了,铜线丝有8000多元的,线壳有一、二百元的,总共不超过9000元。
15、被告人郇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1月3日下午,宋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民权和滑某某一起把民权小河边的电缆线偷走,其到民权时宋某某和滑某某已开着一辆银色的货卡先到了,其三个把两个交接箱之间的300对的电缆线剪断放到货卡车上,后又盗割了东侧200对电缆线有200米,然后其三个开车到了商丘,其就给商丘张巡路的老刘联系,给他说在公司偷出来一些电缆线想卖给他,有六、七百米,当时老刘说他不在家,让我们给他送到商丘张巡路他家胡同口,让他媳妇收了,当时和老刘在电话里说好了9000元,后来老刘的媳妇说我们的电缆线是偷来的不好处理,就给我们8000元,最后经过搞价,她又给我们加了100元,这8100元我三个分了。
16、被告人宋某某、滑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1月3日下午,其和滑某某、郇某某三人在民权县电力大道南段把一臭水河附近的300对的电缆线(多少米不知道)和200对的电缆线200米剪断弄走了,后卖给了商丘的老刘,老刘当时没有在家,老刘让他媳妇接的电缆线,我们给老刘说电缆线是从公司偷的,并在电话中谈好价钱9000元,后老刘的媳妇对我们说我们的电缆线是偷来的不好处理,就给我们8000元,最后经过讨价还价,他媳妇才多给了100元钱。
17、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当天他们三个中的一个人给其打电话说他们有电缆线问其要不要,其问他们有多少钱的,他说有9000块钱的,其问他们从哪弄的,他们说是偷的,其因为没在家,就让其媳妇蔡某某收了,其媳妇因为他们是偷的电缆线不好出手,就给了他们8100元钱,这些电缆线,有五六盘,有200对的,有300对的,后这些电缆线8120元卖给了刘某某。
18、被告人蔡某某供述证实:当天下午其丈夫刘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回家收东西,其开着三轮车到了胡同口,看到三个男的开着一辆银色货卡,货卡兜里装有电缆线,他们跟其要9000元钱,其因他们的电缆线是偷的就对他们说偷的电缆线不好处理,就给了他们8000元,后来其又给俺他们加了100元钱,这些电缆线有300对,有200对的,后电缆线其卖给刘某某,铜丝卖了8120元,电缆线外壳卖了100元。
本案被告人宋某某、滑某某、郇某某到案后对盗割他人电缆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照片、扣押清单、退赃证明等书证相印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所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滑某某、郇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到案后对自己所买的电缆线是否明知是盗窃所得时翻时供,但有三盗窃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印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所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郇某某、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蔡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五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邓 鑫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滑某某、郇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共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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