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焦某某、李某某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87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80********,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道**街**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宋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焦某某、宋某某与曾某某、张某甲(二人均刑拘在逃)等人共同商量,利用宋某某开发的“网红抖商”APP软件,以充值不同等级的会员可以得到相应倍数的报酬为诱饵,并虚构该软件是为抖音平台完成任务为噱头(实际该软件与抖音平台无任何关系),诱使被害人充值不同等级的会员费。实际上该团伙私下操控任务的完成与否,使被害人不能顺利完成任务及顺利提现,来达到骗取被害人充值的会员费的目的。该团伙分工层次分明,被告人宋某某负责APP软件编程、制作,被告人焦某某与曾某某、张某甲、负责软件推广、发展会员,董某某、谢某某(二人均已被天津警方逮捕)负责软件的客服工作以及日常维护。软件运行期间,该团伙利用西安泽通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妙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零阳广告有限公司、合肥虢遐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娆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五个支付宝公司账户进行收款,骗取徐某某、何某某、庞某某等50余名被害人共计1 400余万元。被告人宋某某从中获利20余万元,被告人焦某某从中获利20余万元。

    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分别于2019年下半年、2020年3月份将西安泽通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妙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零阳广告有限公司、合肥虢遐商贸有限公司等四个企业支付宝账户出售给被告人宋某某。后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利用该四个企业支付宝账户用于上述“网红抖商”APP诈骗所得的收款。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获利10 000余元。

2020年4月15日、23日、28日,被告人宋某某、焦某某、李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刑事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支付宝账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何某某、庞某某等人的陈述,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可能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为其提供支付结算账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均成

检察官助理:张梦妮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焦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