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2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住商丘市**区**乡**村4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23221973********,汉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住商丘市**区**乡**村4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后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熊某某、宋某某夫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区**镇**集自家门面房内,无证非法生产、销售桶装饮用纯净水,2020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侦查二被告人共计销售约780桶,每桶售价2-3元,总销售金额约1875元,从中盈利约1000元。经商丘市质检中心鉴定:该桶装饮用纯净水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宋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桶装纯净饮用水,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圣威
周继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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