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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7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号**号内**户乙。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段**镇**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于2017年4月份,因宋某某曾被王某乙包养而共谋向王某乙索要补偿费,后由宋某某以到单位制造负面影响等为要挟,向被害人王某乙索取人民币70万元。

2.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12月份,以举报王某乙贪污、挪用公款、包养情人等为要挟,分两次向王某乙索取人民币共计8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宋某某敲诈勒索他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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