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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1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0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住重庆市壁山区**街道**路**单元**号。2015年9月15日因嫖娼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处罚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00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大道**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南路11号附32号门面内,采取搭线点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摩托车换锁和喷漆。经重庆市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估价价格为2135元。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被民警捉获。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2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的摩托车物证;

 2.户籍信息、受案、立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8.视频截图、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35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静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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