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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王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老二”,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街**号。因犯合同诈骗于2008年6月12日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吸毒于2010年11月29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伍佰元;因赌博于2011年3月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伍佰元;因赌博、吸毒于2013年4月23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一千九百元;因吸毒于2013年4月24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6月23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7月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3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田秋平,绰号“秋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村**号,住武宁县**镇**单元**室。因赌博于2008年12月2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赌博于2011年9月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起,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镇**村**村**组**村**村**村**村**房**村**组竹林里聚众赌博,按庄家赢钱的5%比例抽头渔利,经查实,被告人宋某某入股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6日,其间,该赌场共抽取水钱17300元;被告人王某某入股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7日,其间,该赌场共抽取水钱18400元。

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叶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相峰

检察官助理:饶三清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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