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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白某某等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上蔡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小区,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初,被告人白某某以招拍挂方式取得上蔡县**区**厂土地,该地属于工业用地。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于2013年5月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该块工业用地中的5113.5平方米(约合7.5亩多)以每亩20万元的价格转让,非法获利951136.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冀某某手机录音光盘;4.相关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5113.5平方米(约合7.5亩多),非法获利951136.81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志磊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10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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