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8030,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203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鲁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相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鲁山县**镇居民翟某某向被告人宋某某借款22万余元,在偿还部分债务后下落不明。2015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找到翟某某的女朋友鲁山县**乡女青年魏某某索要债务,魏某某向被告人宋某某出具了一张16.5652万元的还款承诺书,并偿还了部分债务。后被告人宋某某又多次去到魏某某家中向魏索要债务。2016年10月,被告人宋某某再次向魏某某索要债务时,因魏不能偿还,提出鲁山县城居民曹某某欠有自己钱款。被告人宋某某与魏某某商议后,决定向曹某某索要欠款用来偿还魏欠被告人宋某某的债务。后被告人宋某某纠集表弟被告人相某某等人与魏某某一同去到鲁山县城东关转盘附近找到曹某某,向曹索要债务,因曹不能偿还,被告人宋某某、相某某等人遂强行将曹某某带至鲁山县南水北调沙河渡槽一偏僻处,再次向曹索要债务未果后,对曹进行殴打,并将曹头部按入水中,迫使曹某某同意还钱后将曹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相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相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闫 亮
检察官助理:吴锦辉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相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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