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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5199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待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住本村**号。2013年9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14日因赌博被安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伍佰元。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4199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待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镇**村,住本村**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当日由饶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机关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宋某某二人与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安平县瑞泰凯乐迪KTV歌厅饮酒、唱歌后,由程某某驾驶车牌照为冀T*****的奔驰轿车,宋某某驾驶车牌照为冀T*****的迈腾轿车搭载张某某,王某某驾驶车牌照为鲁G*****的大众尚酷轿车,沿为民街向东行驶致旧安中后调转车头向西行驶致圣姑庙,向南拐入圣姑路并沿圣姑路向南行驶致丝网街,向东拐入丝网街并沿丝网街行驶致建设银行附近后,程某某、宋某某二人开始驾驶车辆在城内道路上追逐竞驶,先后于丝网街、汉王路、光明街相互飙车追逐,行驶致光明街县医院北门附近,程某某向左急打方向,宋某某来不及刹车,两车相撞,导致车辆受损,程某某、宋某某及搭载宋某某车辆的张某某受伤。随后,王某某驾车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抢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告人辩解与供述

(五)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宋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快速追赶行驶,并发生事故,导致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十三条之一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愿意接受处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备从宽处罚的客观条件,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鹏光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1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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