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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聂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8〕63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三骆驼,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区,住****街道**社区**北路***号。2011年12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7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日被**市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未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街道**社区**公寓*栋*单元***。2010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7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日被**市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未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8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8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3月4日、2018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至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聂某某多次到**区**街道“***”小区撬门进入13幢1801、201、10幢1603室等,采用破坏手段盗走室内价值4224元的电线。其中盗窃10幢1603室因被发现未得逞。

2、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和周*、陈**到**区**街道“***”小区盗走40幢1单元1302室符**家价值408元的电线。

3、2017年1月13日至16日,被告人宋某某和陈**到**区**街道“***”小区盗走40幢3单元202室周**家、43幢1单元302室沈**家等价值1446元的电线。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盗窃6次,涉嫌金额6078元;被告人聂某某盗窃3次,涉案金额42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自首、犯罪未遂。被告人聂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坦白、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华

2018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聂某某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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