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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胡某甲诈骗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家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在武义县胡处村、原造纸厂、水泥厂周边区块整治(征迁)改造中,武义县熟溪街道胡处村书记金某某(另案处理)认为其所属的东义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太少,在从被告人宋某某处得知可以通过上报填方砌坎证明获取拆迁补偿款后,遂要求被告人宋某某和胡某甲以各自企业的名义虚构填方数量,骗取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归其所有。被告人宋某某和胡某甲为了顺利从胡处村拿到厂房拆迁补偿款便同意了金某某的要求。之后由宋某某帮助金某某起草了裕利刀具有限公司和汇聚化工有限公司相关虚构填方的补偿申请,由金某某上报给拆迁指挥部,以此骗取征迁补偿款。经查,宋某某的裕利刀具有限公司上报填方量为12000立方,经鉴定,该工厂实际素填土层填方量5632.72立方,虚报填方量6367.28立方米,共计骗取征迁补偿款159182元。胡某甲的企业上报填方7500立方米,经鉴定,该工厂实际素填土层填方量2786.27立方米,虚报填方量4713.73立方米,共计骗取征迁补偿款117843.25元。宋某某、胡某甲在收到拆迁指挥部的补偿款后,应金某某的要求,各将30万元钱和15万元补偿款转帐给金某某所有。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胡某甲均退出了违法所得。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胡某甲经王宅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拆迁补偿申请、土地及房屋收购补偿协议、征迁材料、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胡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出具的测绘工程技术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谋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胡某甲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杭俊

2020年331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律师吴昊,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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