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人,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3年10月9日因吸食冰毒被永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21日因持有毒品案被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3月21日因期限届满解除监视居住。2018年11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解某某,男,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4年10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解某某在被告人宋某某的指使下,在廊坊市安次区**小区门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杜某某1g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10月,被告人解某某在被告人宋某某的指使下,联系杜某某商定以人民币600元1g的价格向杜某某出售10g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解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北门将10g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给杜某某。
2018年10月,被告人解某某在被告人宋某某的指使下,在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梯口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1g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11月,被告人解某某在被告人宋某某的指使下,在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座**室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莫某某0.5g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与“刘某某”商定以400元1g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20g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被告人宋某某租住的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其租住处查获疑似冰毒4包,约123.34g,并进行封存。经鉴定,送检的4包白色晶体检材中,201810119-1、201810119-2两包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共计19.55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一部;
3证人杜某某、莫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解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解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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