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逮捕,于2019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逮捕,于2019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丁,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戊,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房**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2时许,纪某某(已行政处罚)、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在汕头市龙湖区**路**大厦楼下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双方停止打斗后,被告人宋某某用纪某某的手机致电被告人谢某甲,纠集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林某甲、谢某乙等人驾乘被告人谢某乙的汽车赶到该处。上述被告人到场后,持伸缩棍及用拳脚追打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后在围观人员劝阻下离开。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宋某某前往汕头市龙湖区**医院看望被害人肖某某时被民警抓获。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谢某乙在汕头市**街道**街**巷**号**楼被民警抓获。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珠池派出所投案;同月20日,被告人谢某戊、谢某丁主动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珠池派出所投案;同月21日,被告人谢某丙、林某甲主动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珠池派出所投案。
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父亲代表上述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38000元,被害人肖某某对上述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谅解书;
2.证人纪某某、陈某某、林某乙、姚某某、谢某己的证言和辨认;
3.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和辨认;
4.被告人宋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林某甲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5.鉴定书;
6.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照片的辨认;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林某甲无事生非,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丁、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锐波
附:
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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