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号,捕前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镇**村**组**,捕前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41973********,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捕前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1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沈阳工业大学东门处,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因酒后强行闯入工业大学校门未果,与沈阳工业大学保安人员李某甲等人发生争吵、厮打。在附近驻巡的民警林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李某乙、李某丙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在此过程中,三人拒不配合调查,并对警察进行辱骂、厮打,致使民警受伤。经鉴定,民警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辅警李某乙、李某丙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同日,三被告人被依法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崔某某、杨某某、幺睿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李某丁、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谭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煜
检察官助理:刘维玮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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