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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192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按照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的线索,被告人杨某某按照赵某某的安排,一同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巷北头拆迁工地,盗窃天网监控摄像头两个,摄像头被宋某某带回家中。经宿州市埇桥区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摄像头价格为人民币6132元。2020年8月16日被盗财物被公安机关后依法扣押,并于2020年8月21日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经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视听资料;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永凯

检察官 梁  侠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宋某某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5570****;赵某某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3308****;杨某某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5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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