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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赵某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84********,汉族,高中文化,双城区**办事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双城区**小区**室。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小区**、**栋建设项目的施工者被害人吴某某将两栋楼的外墙保温工程以每平方米80元的施工价格承包给张某某。张某某在施工过程中,白某某(已判刑)、朱某某(另案处理)带领闫某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宋某某、赵某甲等人来到建设施工工地,对张某某进行谩骂让其停工,并以暴力威胁吴某某、赵某乙,强迫吴某某与其签订每平方米125元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吴某某被迫与张某某解除了施工合同,赔偿张某某各项费用35000元,并将工程交给朱某某、白某某等人施工。该工程施工完毕后,吴某某以**小区房产、车位向白某某结算工程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宋某某、赵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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