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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村,捕前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9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200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乡**村,捕前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9日,宋某某、靳某某(另案处理)在肃宁县**裘皮城连廊下盗窃绿源牌蓝白相间电动自行车一辆,并将该车卖给**裘皮城对面废品收购站。随后又在**裘皮城盗窃爱玛牌白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将电瓶拆下卖给废品收购站。

2.2019年9月19日,宋某某、靳某某(另案处理)在肃宁县**裘皮城盗窃小刀牌紫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并将该车卖给废品收购站。

3.2019年9月22日,宋某某、靳某某(另案处理)在肃宁县**裘皮城连廊下盗窃福林鸟牌绿色电动自行车、黄白相间电动自行车各一辆,绿色自行车卖给**裘皮城对面废品收购站,黄白相间电动自行车因被损坏弃于连廊南面马路上。

4.2019年9月22日晚,宋某某、赵某某、靳某某(另案处理)在肃宁县**小区地下车库盗窃红色电动自行车一辆。随后宋某某、赵某某、靳某某进入**小区盗窃新路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并以400元的价格卖个留史人。

5.2019年10月份,宋某某、靳增凯(另案处理)在肃宁县**裘皮城盗窃蓝红相间电动自行车一辆,宋某某将该车抵账给尚村镇**饭店收银员孙某某。

6.2019年10月19日,宋某某、赵某某、靳某某(另案处理)在肃宁县**裘皮城连廊下盗窃新日牌粉色电动自行车和新日牌深红色电动自行车各一辆,后被保安发现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已被逮捕,现羁押于肃宁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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