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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邹强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5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2003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强,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村**组**号。2005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0月20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邹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邹强在重庆市高新区巴福镇华福路口轻轨五号线九龙园站在建工地处,由被告人邹强开车,将被害单位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废旧钢筋、顶托盗走,后将所盗材料销赃至江津区双福新区林浩物资回收厂,总重量为1200斤,获款1200 元,被告人宋某某、邹强平分。

2.2020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邹强在重庆市高新区巴福镇华福路口轻轨五号线九龙园站在建工地处,由被告人邹强开车,将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废旧钢筋、顶托盗走,将盗窃的材料藏匿至江津区双福街道林浩物资回收厂旁的路边处。随后在当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邹强再次返回上述工地,将废旧废旧钢筋等盗走。后被告人宋某某、邹强将车开至上述藏匿地点,将当晚两次盗窃的材料混装在一起,后二人开车销赃至江津区双福新区林浩物资回收厂,物品重量为3630斤,获款3630元,被告人宋某某、邹强平分。

    经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鉴定,被盗废铁估价价值共计人民币5651元。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邹强的家属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2020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邹强捉获。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邹强带领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宋某某捉获。被告人宋某某、邹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前科材料、营业执照等书证;

2.​ 证人康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 被害单位代表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宋某某、邹强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现场、辩认笔录等笔录;

6.​ 价格鉴定意见等鉴定文书;

7.​ 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邹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邹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56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邹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邹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捉获同案,系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邹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邹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联系电话:1842313****)、邹强(联系电话:1508673****)现被关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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