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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郑某某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等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96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7********,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单元**室。2009年5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7年10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监视居住,7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11与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号。2009年7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1年12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费县人民法院原缓刑部分,决定与原判刑期余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监视居住,7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何某某、孟某某(均已起诉)为获取非法利益,雇佣被告人郑某某与崔某某、庄某某、翟某甲、王某甲、陆某甲、陆某乙、张某甲(均已起诉)等人,先后在临沂市罗庄区**兰山区**城**楼公寓,成立非法高利放贷公司,并在索要债务过程中,有组织的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郑某某与何某某、崔某某、庄某某、翟某甲、王某甲、孟某某、陆某甲、陆某乙、张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分述如下: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何某某共同出资,借给王某乙、孙某甲、孙某乙50万元,担保人为邵某甲、孙某丙(王某乙、孙某甲之女)、张静(孙某乙之妻)。其中,担保人邵某甲以其名下的鲁******号宝马轿车、担保人孙某丙以其名下的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提供担保,并根据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要求签订多个空白合同。

2016年3月,因王某乙、孙某甲、孙某乙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何某某商议后,将**小区**号楼**单元**室房门撬开,安排陆某甲、陆某乙、张某甲在此看管、居住。2016年3月17日,王某乙报警至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到现场将入住人员驱离。李某某、何某某在民警撤离后,又携带伪造的何某某与孙某丙签订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将王某乙赶走,并安排他人继续在该处强行居住一个多月。

2、2016年3月25日晚,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何某某商议后,由李某某带领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翟某甲、崔某某、王某甲、庄某某等人,强行进入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孙某乙的岳父母张某甲家中,采用披麻戴孝、哭丧等方式讨债。案发后,何某某已取得张某甲的谅解。

3、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共同出资,高息借款给尹某甲使用。尹某甲先后以其名下的鲁******号别克君威轿车(价值13万元)、鲁******号吉普自由光越野车(价值28万元)提供质押。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其弟弟宋某乙(另案处理)接管上述业务。2018年3月,李某某、宋某乙因尹某甲未及时还款,安排宋某乙的员工赵某乙强行到尹某甲名下的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居住,直至2018年9月24日搬出。李某某、宋某乙还将尹某甲质押的两辆车辆变卖后分肥。案发后,车辆追回退还尹某甲,李某某与尹某甲达成和解。

4、2016年间,王某乙向被告人宋某某借款使用。同年8月,因王某乙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宋某某安排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王某乙正在居住的临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更换门锁,强行进入王某乙家中入住一个多月。

5、2016年5月,王某丙因资金紧张,与李某某协商后,以其名下临沂市兰山区大官苑社区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小产权房(价值59.34万元)过户给李某某的方式作为抵押,向李某某借款30万元,按月还款。2016年5月6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到村委办理更名手续,5月10日李某某向王某丙转账30万元。2016年5月10日至2017年4月25日,王某丙共计向李某某银行转账还款21.2万元,现金3-4万元。

期间,因王某丙按月还款不及时,李某某多次安排崔某某、张某某、赵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到王某丙家中居住。2017年间,李某某还安排崔某某等人将王某丙家中门锁更换后继续强行入住。2018年6月20日,李某某将该房产以62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强行占有王某丙房内手表、首饰、油烟机、燃气灶等物品一宗。案发后,上述物品退还王某丙。

(二)诈骗罪

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与孟某某共同出资,借给于某某2万元,于某某提供其名下鲁******号轿车质押(价值6万元)。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因于某某拖欠部分利息,联系李某某帮忙转卖车辆,并安排翟某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售卖价18000元),后分给孟某某8000元售车款。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宋某某与孟某某向于某某隐瞒车辆已变卖情节,仍向于某某收取借款本息2.1万元。后于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宋某某、孟某某索要车辆,二人仍继续隐瞒车辆已变卖情节无故推诿。案发后,车辆追回退还被害人。

(三)寻衅滋事罪

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以何某某的名义向姜某甲高息借款30万,扣除2.4万元砍头息,实际支付27.6万元。2016年1月5日,李某某带领崔某某等人到姜某甲厂子,以姜某甲还款慢、有违约等为由,强行要求姜某甲追加借条、增加担保人员,姜某甲迫于无奈另行出具25万元借据一张、并由吕某某、姜某乙、姜某丙以各自名下车辆提供担保。截止至2016年8月6日,姜某甲累计偿还利息61.55万元,后因利息过高无力继续偿还。

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商议后,2016年8月20日,李某某带人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强行将担保人吕某某驾驶的其名下鲁******号车辆(价值13万元)开走。2016年8月31日上午,李某某带人在临沂市兰山区**村**路上,强行将姜某丁驾驶的担保人姜某乙名下鲁******号福特轿车(价值6万元)开走。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安排公司员工将车辆变卖,两辆车至今下落不明。

(四)其他违法行为

1、2016年3月11日,因借款人王某乙、孙某甲、孙某乙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安排被告人郑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虚构的邵某甲以其名下鲁******号宝马轿车抵押借款40万元的协议,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街交汇处,将邵某乙(邵某甲父亲)驾驶的的鲁******号宝马轿车截停,并欲强行扣留该车辆,邵某乙报警后离开。

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又安排崔某某、王某甲、赵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路**洗浴中心门前,采用喷辣椒水、勒脖子等方式,强行将邵某乙驾驶的鲁******号宝马轿车开走(价值15.2万元),致邵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6年5月29日车辆追回退还邵某乙。

2、姜某甲借款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多次安排他人到临沂市兰山区**镇**村,采用持喇叭喊、到姜某甲家泼墨、喷漆等方式讨债。2016年12月29日中午,崔某某、翟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持喇叭到**村向借款人姜某甲、担保人姜某乙等人恶意讨债。

3、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宋某某借给马某某5万元,由刘某某提供担保。2016年11月底,因马某某未还款,被告人宋某某安排翟某甲等人,在临沂市河东区**街**路**处,强行将担保人刘某某驾驶的其名下鲁******号奔驰轿车(价值26万元)开走,并向刘某某索要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等10万元。2016年12月1日刘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银行门前,交付10万元后才将车辆开回。

4、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共同出资,高息借款40万元过桥资金给曲某某使用。因曲某某银行贷款未审批下来无法偿还,2017年8月17日至19日,李某某带朋友王彦琪到曲某某经营的临沂**区的酒店内强行住宿、吃拿卡要,恶意讨债。

5、2016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借款3万元给张某甲,担保人张某乙。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宋某某指使翟某甲、潘金中等人在河东区**路**附近,以张某甲未偿还借款为由,强行将担保人张某乙驾驶的其名下鲁******号北京牌轿车开走(价值3.2万元)。2016年12月,张某乙偿还3万元后索要车辆,被告人宋某某以仍需要支付利息拒不退还。2018年左右,被告人宋某某将该车辆给翟某甲驾驶使用。案发后,车辆追回退还被害人。

6、2015年6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与何某某出资,借给孙某戊20万元,担保人倪某某。因孙某戊未及时还款,2017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与何某某、李某某商量后,指使他人在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医药公司,强行将担保人倪某某名下鲁******号奥德赛车(价值21万元)开走。2017年8月3日,何某某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倪某某,2017年12月16日经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倪某某当日给何某某现金12万、案件受理费等3670元,何某某将车归还。

7、2016年间,王某乙向被告人宋某某借款使用,并由担保人陈某某、马某乙分别以名下车辆提供担保。2016年7月27日下午,因王某乙未及时还款,被告人宋某某指使崔某某、翟某乙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广场前,欲强行将王某乙与妻子李某乙驾驶的鲁******号白色本田捷德轿车开走,后因李某乙报警未果。

2016年8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安排公司人员先后在临沂市河东区**村将担保人陈某某的鲁******号棕色力帆乐途轿车强行开走、在临沭县南古镇将担保人马某乙的鲁******号红色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强行开走。后王某乙将**小区**号楼**单元**室变卖,房款给担保人,陈某某向该非法高利放贷公司支付4万元、马某乙支付4万余元,才将车辆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证人王某甲、庞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乙、尹某甲等人的陈述;同案犯李某某、何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任意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累犯、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五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蓓蓓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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