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51987********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 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为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临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5351982********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 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535200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 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郝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4.12合同诈骗案: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宋某某、郝某某借贷时,宋某某提出让李某某分期付款买车,再把车抵押出去获得现金。李某某同意后,郝某某帮助李某某填写收入不实的“乘用车融资租赁申请表”进行车贷申请。申请通过后,同年4月12日,三名被告人在邢台瑞腾汽车销售公司以李某某的名义交了10888元的首付款购买了一辆价值103800元的**车(首付款是郝某某垫付的),李某某与该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车辆尾款99648万元(包括应付利息)分36个月还完,每个月的12日还款,每期还3029.73元。购车的第二天宋某某就联系他人将车辆抵押了出去,获取现金30500元,宋某某、郝某某二人得款18000元(其中包含郝某某支付的购车首付款),剩余12500李某某用于个人开支。之后该车被多次转押,至案发时无法追回。车辆贷款公司也多次催收贷款,三人都一直没有偿还车贷。
容留卖淫案:2019年4月份,被告人宋某某、郝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紫金泉东街经营“梦緣足道”店,在该店内为卖淫者提供卖淫场所,容留“慧姐”、“杰子”二人卖淫。并与卖淫女达成“四六”分成协议,卖淫女将每次的提成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宋某某或郝某某。
寻衅滋事案:4.4寻衅滋事案:2019年5月12日,宋某某、郝某某放贷给被害人赵某某6000元,收取利息1000元,实际放贷5000元,约定十天还款。赵某某未按期还款,郝某某就在西赵庄村头公路上对赵某某实施纠缠、搂抱,宋某某、李某某用手机进行拍摄,以不还款就将视频发到网上相威胁以及跟踪等方式向赵某某实施“非暴力”讨债。6.4寻衅滋事案:2019年4月4 日中午,刘某某、修某某等人开车行至临西县武馆路西马鸣堂桥南边时,发现一名智障人员在路边,刘某某打电话告诉了宋某某。被告人宋某某驾车载着李某某、郝某某来到现场后,宋某某又驾车拉着刘某某、李某某追逐、拦截智障人员,并强行将智障人员带到车上。后将其带至修某某经营的鸭棚内,打算让智障人员为宋某某免费干活。直至当日天黑时,智障人员才自行离开。6.9寻衅滋事案:2019年6月9日晚,被告人宋某某、郝某某和刘某某等人在临西县下堡寺镇东留善土固村四季鲜火锅城吃饭,喝酒后宋某某、刘某某因口角互相殴打,二人将饭店凳子、计算机砸坏。在此吃饭客人王某某进行劝阻时,宋某某、郝某某殴打王某某,郝某某将啤酒瓶砸坏,并手持砸坏的啤酒瓶威胁王某某。饭店经营者王某乙进行劝阻时,郝某某对王某乙进行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邢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提供的相关证据、催收李某某还款的电话和上门催收记录等;宋某某、郝某某和两位小姐的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郝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三名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郝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过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郝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二人卖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实施不同种类的寻衅滋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郝某某二人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郝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宋某某、郝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芳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