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52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秦皇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2018年3月11日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秦皇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日16时30分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指使被告人郭某某,迅速将发案时小区拍摄有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的影像视频资料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帮助案件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均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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