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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金雪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金雪薪,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85********,汉族,大专文化,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幢**室。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门店职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

被告人金雪薪、宋某某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金雪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2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2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8年6月底,被告人金雪薪任**公司大厂分公司区域经理,负责管理该公司的**小区一店(以下简称**一店)等门店,被告人宋某某任**公司大厂分公司**一门店门店经理,负责管理该门店。二被告人在明知**公司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开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的多个非法集资项目,并允诺高息,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转让协议》,以投资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金雪薪、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审计截止至案发,被告人金雪薪、宋某某共非法向300余人吸纳资金人民币1151万元,其中1075.9万元未能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投资人还款协议书、合同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吴某某、郝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金雪薪、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5. 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雪薪、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乐  

2019年9月12日

附:

1.​ 被告人金雪薪、宋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1.​ 全部案卷材料;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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