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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陈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个体,住丰城市**村委**庄**房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丰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个体,住高安市**镇**村**村**号。2008年5月24日因赌博被高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丰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月17日、3月16日退回丰城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丰城市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2月17日、4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共同出资21万元从夏某某处购得丰城市隍城镇剑泉村“油子坑”、“凹下”山场的杉树。随后,宋某某、陈某某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砍伐上述山场的杉树并出售。经丰城市林业局现场勘查,宋某某、陈某某滥伐林木面积47.8亩,立木蓄积72.125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10月22日向丰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金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 林

2020年5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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