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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2010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存在其他罪没有判决,于2017年3月7日被辽阳县人民法院法院因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住辽宁省海城市铁西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开始,被告人宋某某预谋实施盗窃,并在打车过程中认识陈某某,后每次实施盗窃前一天给陈某某打电话预约车辆,陈某某为赚取车费,第二天驾驶车牌号为辽C****6的出租车去接宋某某,之后按照宋某某的指示,至穆家镇、唐马寨镇、小北河镇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盗窃后,陈某某按照宋某某的指示,将宋某某送至指定地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乘坐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辽阳县穆家镇西穆村宋某某陈某某驾驶车辆在路边等候,其独自一人从被害人沈某乙东屋北侧窗户侵入到屋内,盗窃苹果牌平板电脑一个、硬包装芙蓉王香烟一条、手机一部。随后,宋某某又至穆家镇东穆家村被害人张某甲家,在张某甲家东屋电视柜内盗窃人民币98元后逃离现场。经估价,沈某乙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030元。

2.2020年1月5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乘坐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辽阳县唐马寨镇大背村宋某某陈某某驾驶车辆在路边等候,其独自一人侵入被害人金某某家,在东屋衣柜内盗窃人民币200余元。随后,宋某某又跳墙进到金某某家东院邻居许某某家,在许某某家东屋一个四方塑料盒内盗窃人民币1500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镯一个。尔后,宋某某又从被害人姜某某家西屋南侧窗户侵入到屋内,在东屋盗窃人民币20余元。最后,宋某某又跳墙侵入到被害人程某某所家院内,从西屋南侧窗户进到屋内,在西屋盗窃人民币18000元、银手镯一个、玉石项链一条、VIVO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与陈某某一同返回海城。经估价,许某某家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12920元,程某某所家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750元。

3.2020年1月中旬,被告人宋某某乘坐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辽阳县唐马寨镇三块石村宋某某陈某某驾驶车辆在路边等候,其独自一人将被害人朱某某家北侧窗户玻璃打碎后侵入到屋内,在东屋衣柜内盗窃人民币30元。随后,宋某某又从被害人岳某某到屋内,将东屋电视柜上的储蓄罐砸坏,盗窃人民币一百余元的硬币,后逃离现场与陈某某一同返回海城。

4.2020年3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乘坐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辽阳县小北河镇小北河村宋某某陈某某驾驶车辆在路边等候,其独自一人从被害人孙某某南侧窗户侵入到屋内,在西屋床上盗窃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随后其与陈某某会合,驾驶车辆继续行驶。宋某某又从被害人张某乙房门西侧窗户侵入到屋内,在东屋盗窃人民币几十元和硬包装人民大会堂香烟一条。经估价,孙某某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700元。

5.2020年4月9日8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乘坐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辽阳县唐马寨镇唐马村宋某某陈某某驾驶车辆在路边等候,其独自一人从被害人张某丙家西侧院墙跳墙进到院内,从东屋南侧窗户侵入到屋内,在西屋盗窃人民币2000元,黄金小球一个,在东屋盗窃黄金戒指一枚。随后又跳墙进到被害人刘某某家院内,将房门前塑料棚破坏后进到位屋内,在东屋盗窃人民币3700元后逃离现场。后与陈某某一同返回海城。经估价,张某丙家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3145元。

6.2020年4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乘坐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辽阳县黄泥洼镇头台子村宋某某从被害人郑某某家后门处跳墙进到院内,将房屋北侧塑料棚破坏后,由北侧中间窗户侵入到屋内,在东屋柜子上盗窃人民币二十余元,黑色华为运动手环一个。随后其又至辽阳县黄泥洼镇黄泥洼村侯某某家,从东屋南侧窗户进到屋内,在西屋床垫子下盗窃人民币8000余元;后侯某某与其妻子返回家中,三人在房门前的塑料棚内碰面,侯某某夫妇看见后未敢阻拦,随后宋某某逃离现场,与陈某某一同返回海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经过、个人档、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甲金某某姜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辩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长杰

检察官助理:王丹彤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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