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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陈某某等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71********,布依族,专科文化,原都匀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剑江中路**号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采取强制措施,暂未执行);因违纪于2019年11月7日被都匀市监察委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2月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2月1日至5月1日被都匀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洪军、刘文品,贵州法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环城西路**号附**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于2009年7月9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于2011年7月25日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3********,苗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文峰办事处**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16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26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3日被释放,同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路**号。因犯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8月28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6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多次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3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5月29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6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剑江中路**号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6年11月27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8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 于2019年7月3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于2019年9月3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剑江北路**号中房**栋**单元**层**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1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中宁,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95********,水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罗刚,贵州宏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平浪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伍涵、林岚婷,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7********,土族,初中文化,其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村**组**号。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3年8月21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14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蒙某某、杨某某、陆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吴某某、赵某某、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于2019年12月12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蒙某某、杨某某、陆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某、龙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一次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二次补查重报,2020年3月1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依法查明:

一、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认定

被告人宋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两年内多次在都匀市内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该团伙纠集者为宋某某,较为固定成员为陈某某、吴某某、王某某。

二、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行为

(一)犯罪行为

1、魏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魏某某因向冯某某(另案处理)借20万元的高利贷无力偿还。2016年5月,被告人宋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陆某某、蒙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都匀市平桥乐喜百美酒店、城市天空酒店、环宇宾馆、佰利酒店等地限制魏某某人身自由长达7个月之久。魏某某逃脱后,因害怕长期在外不敢与家人联系。

2、左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4年10月12日,宋某某以冯某某的名义将5万元钱借给左某某,口头约定利息7分。由于左某某一直拖欠未予偿还,宋某某让陈某某等人帮忙寻找左某某,2017年4月7日凌晨3时左右,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三人找到左某某,从其腰部搜出5000元左右现金,并将左某某带至天成宾馆**房间看守至当日22时许。在左某某及其丈夫王某某凑齐1万余元并答应之后偿还剩余欠款后,左某某才得以离开。

3、梁某某、严某某被敲诈勒索案

2017年1010日,被害人梁某某、严某某与冯某某(另案处理)相约打麻将,冯某某、宋某某以被打假牌为由,安排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到场处理此事,陈某某邀约被告人龙某某一同前往,陈某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梁某某、严某某共计8万元。

4、杨某某被敲诈勒索案

2017年,宋某某从白某某处得知杨某某向白某某借款1万元(未约定利息)且一直未归还,遂即安排陈某某向杨某某追讨债务。宋某某、陈某某二人使用威胁等手段后杨某某归还1万元欠款,二人继续使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杨某某索要“利息”1万元。12月1日,杨某某向都匀市公安局反映此事后,由于纪检监察人员介入调查,二人才停止犯罪行为。

(二)违法行为

     1、李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7年5月19日,宋某某因怀疑李某某与冯某某双有暧昧关系,安排吴某某、陈某某等人到云宫花城花鸟市场找到李某某欣,陈某某用刀抵住李某某腰部将其推上车,吴某某等人驾车将李某某带到沙坝高架桥方向的一个工地,但由于李某某欣朋友吴某甲报警,吴某某等人害怕事情败露,将李某某放走,李某某被挟持约2小时。

2、王某甲被殴打案

    因王某甲欠冯某某100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2.5分,冯某某在要债过程中与王某甲发生语言冲突。2017年4月的一天,吴某某、陈某某二人、宋某某先后来到王某甲位于**房开公司的办公室。吴某某、陈某某二人对王某甲的办公室进行打砸,且陈某某将王某甲茗生打伤。宋某某与王某甲发生语言上的冲突、口角。

    三、宋某某个人犯罪行为

张某某被敲诈勒索案

2016年8月,冯某某以吉某某的名义借款80万给张某某,口头约定利息4分。张某某于2017年4月将80万借款本息共计102.4万元全部依约归还给吉某某,但吉某某将该款用于赌博,全部输掉后无力偿还给冯某某。冯某某将此事告知宋某某,因王某乙欠吉某某120万元,宋某某、冯某某、吉某某联系张某某、王某乙等人于2017年7月14日到宋某某家中,强迫张某某出具欠冯某某80万的欠条,再由王某乙出具欠张某某80万的欠条。2018年1月26日张某某 “清偿”完毕“欠款”80万元本息共计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二年内多次纠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对经济社会以及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参加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活动,为较为固定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某,积极参加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活动,为较为固定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参加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活动,为较为固定成员;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蒙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海滨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押于福泉市看守所,陈某某现押于贵定县看守所,吴某某、李某某现押于都匀市看守所,王某某现押于独山县看守所,陆某某(联系电话1808444****)、蒙某某(联系电话1837501****)、杨某某(联系电话1988520****)、赵某某(联系电话1398579****)、龙某某(联系电话155994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拾肆册移送,光盘共捌拾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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