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陈某某等3人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宋某甲,绰号“宋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博白县**镇**街**号,住玉林市玉州区**路**号**花园**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为桂平市**镇**路**号,住玉林市玉州区**社区**街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和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陈某某、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甲、陈某某、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宋某甲伙同陈某某、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玉林市玉州区**街**花园**区**单元**号房,以打麻将自摸胡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共获利人民币20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陈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陈某某、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陈某某、罗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某甲、陈某某、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陈某某、罗某某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翠红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陈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