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州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7********,汉族,初中肆业,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村**组,住襄阳市襄州区**号**栋**号。因赌博,于2019年1月4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参仟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宋某某偶然得知其小姨陈某某打麻将经常输钱,为帮陈某某赢钱,宋某某遂在淘宝网查询到麻将作弊设备,并与出售人员联系好来襄州张湾安装设备。2019年1月1日7时许,宋某某得知联系好的安装人员即将到来,遂用陈某某的身份证在襄州区美伦心岸酒店订下8603号麻将房,并将房间地点发送给安装人员,安装人员进入该房间后,在麻将机中安装电子控制装置,并更换了全部麻将、色子,宋某某在安装人员的指导下试用了遥控器,发现可以控制麻将输赢,即付现金6850元。13时许,陈某某邀约胡某某、薛某某、王某某、某某甲等人来8603号房打麻将,在麻将机上玩“卡五星”以50元定漂100元彩头进行赌博,宋某某通过遥控器控制麻将,保证陈某某赢钱并将在麻将机中安装有可控装置一事告知了陈某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日,宋某某多次通过使用遥控器控制麻将使陈某某赢利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美伦心岸酒店宾客结帐单、酒店截图、电子控制装置照片、陈某某手机微信转帐截****;2.被害人胡某某、薛某某、王某某、某某甲的陈述;3.证人某某乙、赵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策划、购买麻将控制装置,伙同陈某某采取控制麻将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裘志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襄阳市襄州区**号**栋**号,联系方式1827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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