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宋某某曾因赌博,于2020年2月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侯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赌博,于2014年1月2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罚款1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侯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甲在泗洪县**乡**村**村陈某乙家院内、陈某丙家门口西南角空地、陈某丁家等地,以推牌九聚众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九场,涉案赌资约九万余元,赚取“撩头钱”三、五千元。
2.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在泗洪县**乡**村**组潘某某家门口、泗洪县**乡**路**对面的汪某甲家、泗洪县**乡**街汪某乙家等地,以推牌九聚众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十余场,涉案赌资十余万元,赚取“撩头钱”四千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向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邵伯中心派出所举报他人开设赌场,该所据此抓获若干名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戊、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一起犯罪系二人以上实施的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瑞呈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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