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马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将案件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与李某某于2016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宋某某因两人感情不和离家出走,并于2017年秋天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马某某。后马某某明知宋某某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处于存续期间,与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8年11月生育一子。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马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马某某的供述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马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运东
2018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材料2册,共计106页,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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