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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6********,汉族,大学本科毕业,群众,工作单位**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室,住上海市嘉定区******号楼**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3********,汉族,大学本科毕业,群众,工作单位**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镇**路**号,住上海市嘉定区**镇**小区**号**室。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 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从上线朱某某处购买公民名下手机号信息,并将查询到的信息贩卖给下线沈某某等人从中牟利。经统计,高某某通过微信向上线朱某某转账85668元用于购买公民信息。高某某收到买家沈某某购买公民信息款10156元,收到买家微信昵称“宁静致远”、“悠然”、“温存”(三个微信系同一人)购买公民信息款91236元。

自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微信从上线朱某某处购买公民名下手机号信息,并将查询到的信息贩卖给下线杨某某(另案处理)、沈某某等人从中牟利。经统计,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上线朱某某转账198680.5元用于购买公民信息。宋某某收到买家杨某某购买公民信息款37752元,收到买家沈某某购买公民信息款27837.2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退出赃款1.2万元,高某某退出赃款9000元。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嘉定区**广场**号楼**室将二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和固定电子证据清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高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1.两名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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