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58*******,满族,大学本科文化,企业职工,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释放。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90********,满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5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日晚,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付某某同文某某、肖某某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瑞丰新城“好汉锅”餐馆吃饭,吃完饭后,宋某某、付某某等人欲离开时,与“好汉锅”的服务员产生矛盾并打架,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杨某某带领协警李某某、孙某某、万某某、蔡某某等人到现场处置,宋某某不听劝阻并辱骂民警,处警人员依法对宋某某进行口头传唤并要带离现场时,黄某某、付某某、肖某某、文某某上前阻止,宋某某、黄某某、付某某对处警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并拳打脚踢,导致杨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万某某、蔡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疾病证明书、赔偿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万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付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吴必沙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7830(宋某某)、182****3325(黄某某)、182****3184(付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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