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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黎某某非法拘禁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1〕372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镇**岗**组**号。2011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街**号。2020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宋某某、黎某某受舒某某、金某某(另案处理)纠集,为迫使被害人陈某某偿还债务,伙同赖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越小区内,胁迫被害人陈某某上车,并将被害人陈某某先后带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憧憬假日宾馆、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越小区陈某某自己的租房内进行看管,限制对方人身自由,时间长达10天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舒某某、金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宋某某、黎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黎某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烨清

                                2021222                          

附:

    1.被告人宋某某、黎某某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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