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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龚某某等5人滥用职权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6〕274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夏邑县******原***、***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夏邑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2016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4********,汉族,高中文化,夏邑县******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夏邑县********。因赌博,于2015年4月15日夏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2016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7********,汉族,高中文化,夏邑县*******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夏邑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2016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中专文化,夏邑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夏邑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2016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夏邑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夏邑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2016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郭某某、朱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6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2016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郭某某、朱某,分别担任夏邑县********副组长、*******副组长、*********主任、*******防疫员、****卫生院防疫组防疫员,五名被告人身为国家防疫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关于二类疫苗管理、存储、运输的有关规定,私自从商丘市无疫苗经营资质的闫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购进国家规定的二类疫苗,并用于群众接种,严重扰乱了国家对于疫苗的正常管理秩序,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产生了严重隐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郭某某、朱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实上述五名被告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案发前无前科。

2.夏邑县***文件及夏邑县***出具的职责证明,证实上述五名被告人的工作职责,包括疫苗接种等。

3. 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第一综合执法大队出具情况说明附闫某某从庞某某处购买疫苗统计表及闫某某疫苗销售情况一览表,证实闫某某与庞某某疫苗购销情况,及上述五名被告人从闫某某处购买疫苗情况。

4. 夏邑县******委员会文件,证实上述5名被告人因私自购买国家二类疫苗,被给予记过处分,并调离防疫岗位。

5.新闻报道件及视频截图,证实疫苗案在全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6. 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25日上述五名被告人到本院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7. 证人王某某、胡某某、张某甲、朱某甲证言,证实二类疫苗必须经县防疫站统一配送,不允许从其他渠道购进疫苗。

8.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非法销售二类疫苗知道有五个人是夏邑的,其他有的不说是哪里的,我都没有见,就是夏邑的,我也不知道。能记上来名字的有郭某甲和张某某。

9.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郭某某、朱某供述,证实从商丘闫某某处购进国家二类疫苗,用于群众预防接种,少部分给予亲友接种的犯罪事实。

本案五名被告人归案后有多次供述,详细供认从无疫苗经营资质的商丘闫某某处购进国家二类疫苗的犯罪事实经过,与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均能相互印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上述五名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郭某某、朱某,违反国家规定,违法决定从无疫苗经营资质的闫某某处购进疫苗,用于群众接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上述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上述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上述五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五名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刚

代理检察员:闫向楠

2016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宋某某、郭某某、朱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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