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8********,汉族,文盲,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甘**镇**村**屯,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的丈夫许某某(已死亡)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白某甲、白某乙借款共计两万元整,并出具借据。2017年冬季,许某某因病去世,白某乙、白某甲向宋某某索要借款,宋某某拒不偿还,白某甲、白某乙将宋某某起诉至甘南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6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以(2018)黑0225民初1223号判决书判决宋某某偿还该笔借款,判诀生效后宋某某未履行义务。2018年6月27日白某甲、白某乙申请强制执行,后甘南县人民法院将宋某某承包经营的位于美满村的15亩土地扣押,告知宋某某在扣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2018年8月6日,宋某某因另欠甘南县**村**屯村民许某某钱款,在法院工作人员组织调解过程中,宋某某并未告知自己土地已被扣押,导致该15亩土地在已经被扣押的情况下调解给了许某某耕种,且许某某已将该土地转让给他人耕种,导致该土地无法追回继续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2018)黑0225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留置送达的手续、执行和解协议、甘南县人民法院卷宗、执行情况报告、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户籍证明、**村证明、**村证明、**村土地情况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注销户口证明、民事案件材料、甘南县人民法院民商一审卷宗、甘南县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卷宗等;
2.证人时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白某甲、白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调查笔录、执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娜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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