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住河南省长垣县**乡**村**号,无业;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榆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宋某某为了能够从微信昵称为“******”处得到报酬,用自己编造的店名及经营地址,分别在河北省魏县、山西省榆社县、山西省高平市办理了魏县**服饰店、榆社县**服装店,高平市**服装店并且开通对应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后将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卖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占丽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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