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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2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街道**村。2019年9月4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在西安市西部大道航天工业职工大学门前以200元的价格给他人出售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侦查人员尾随宋某某到西安市雁塔区沙乎沱村338号将其抓获,从其身上提取到伪造的健康证两本、户口簿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物证:健康证、户口簿、驾驶证等;

3.证人潘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石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买卖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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