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阴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1月19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平阴县玫瑰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路段时,与前面顺行的行人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损坏,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于当日18时56分主动到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庆才
检察官助理:焦玉振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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