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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我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从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8时5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鄂F*****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邓州市桑庄镇双庙村村部西边,与被害人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致使车辆损坏,鲁某某受伤,乘坐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孟某某当场死亡,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宋某某驾车逃逸。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双方民事部分未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尸体处理证明、注销证明、证明、户籍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尹某某、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2020324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押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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