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9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江苏省宿迁市人,住宿迁市宿豫区晓店镇**居委,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载汪某某)沿G2(京沪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G2(京沪高速)668KM处时,因雨天路面湿滑致使车辆与路面隔离墩碰撞后,其车厢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汪某某受伤,车载货物损坏,路面隔离设施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5月29日汪某某经兰陵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京慧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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