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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蒙阴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4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88公里+300米路段(蒙阴县跨湖大桥西侧周家沟子村)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老年人和行驶未确保安全,将推小铁车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王某某撞倒,致王某某严重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9日死亡。被告人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卡口照片等电子数据,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广红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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