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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镇**村**号,住鄄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监视居住。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4时46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黄河大堤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鄄城县**镇**村路口南100米(244KM+331m)处,因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与沿黄河大堤东侧路边由南向北步行的鄄城县董口镇前张桥村村民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事故现场鲁******号小型轿车照片、李景玉尸体照片;2.书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3.现场勘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刻录并提供的视频光盘;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中医医院120急救接诊单,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基本信息表、抽取血样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腾达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监视居住于鄄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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