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林业局**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林业局高楞**街**组**号)。2019月10月28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罚款2,000元,同日因交通肇事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驾驶黑M****3(黑M***7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哈同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194公里800米处时,因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过度疲劳、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撞到前方同方向由顾某某驾驶的黑D****0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同乘被害人张某某(男,58岁)头部受伤,张某某经方正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方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尸表损伤特征符合交通肇事形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宋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顾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测鉴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方正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程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方正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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