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7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办**村**组。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9月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5时26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豫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八官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五里头村路段时,撞到行人付某甲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宋某某在离案发现场十几米远的位置停车,并下车查看后,继续驾车至伊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投案,其间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鉴定,被害人付某甲的尸表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多发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付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3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110报警记录、死亡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3份;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乐丹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禹州市**办**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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