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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8〕11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7年12月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7年9月7日8时50分许,驾驶辽C****3号宇通牌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城市**镇**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刘某甲(男,卒年64岁)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其胸部闭合性损伤,纵膈破裂,心包破裂,腔静脉破裂失血过多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某某行驶证、驾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尸检报告、酒精检验报告、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海城市公安局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海城市公安局交警队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欣慧

检察员:徐剑利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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